判給誰?怎麼判?從「最佳利益角度」切入準沒錯
孩子跟誰大哉問,監護權如何判?判給誰?
其實,「監護權」正確的法律用語是「親權」,名稱是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」,而大家常講的「監護權」,是父母雙亡,或真的無力負擔孩子生活時才需要的角色。當然,有經驗的律師會知道民眾在講甚麼,不過有些法官會特別強調「親權歸親權;監護權是監護權」,所以別誤用了呢!
不過以下文章為讓民眾可以較不彆扭的了解,一概稱之為「爭取監護權」。話說回來,監護權會判給媽媽、爸爸還是其他人?一向是離婚夫妻的兵家必爭。
有人說「一定判給母親」;也有人說「一定判給經濟能力好的一方」,但法院實際的判法,沒有死板的「一定」;卻有細膩的「酌定」,而酌定的考慮項目,通常會包含著以下考量:
幼兒從母原則-「女方有優勢」
5歲前的幼兒,特別需要母親的照料(母乳),加上女性善於照顧幼兒的特質,除非母親顯不適任,一般幼兒通常有一定機率會判給母親。
繼續性原則-「維持現在生活者有優勢」
可以讓孩子維持目前生活的一方,有著較大的監護權優勢。
子女意願-「親密度高者有優勢」不過親密度並不只是「討好」,也包含對孩子成長有正向發展的考慮在。
主要照顧者-「主要照顧一方有優勢(通常是女方)」從孩子出生到成長,主要在孩子身邊者通常有優勢。
5.手足同親原則-「手足一起成長,有利於孩子的健全發展,能全部照顧者有優勢」
依照法院的觀念,父母各照顧一位孩子,反而不如生活在同個家中,所以有能力一起照顧者,通常會得到監護權。
6.善意父母原則-夫妻一方,誰能更周全的讓孩子有更好的愛,誰就有優勢
在法庭上動輒口出惡言、情緒失控者,通常法官不會判給該方。
※但是,上述所有觀念都是依照著「兒童之最佳利益」,也就是俗稱的「最佳利益原則」。箇中的裁決,都要依賴個案的細節;以及法官的判決。所以大家不妨心中先有一個概念-「孩子監護權並沒有硬性的規定,也沒有一個絕對性的指標。」畢竟,「最佳利益」本來就是因人而異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