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暴蒐證 Collecting Evidence Of Domestic Violence
關於「家暴」,您應該擁有的認知
法律定義下的「家庭暴力」?
依照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,家庭暴力,繫指「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、精神、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」。換言之,傳統上民眾會認為「肉體上施加暴力」才叫家暴;但事實上依照法律定義,精神上的壓迫、經濟上的威脅,都算在家庭暴力的一環。
依照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,家庭暴力,繫指「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、精神、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」。換言之,傳統上民眾會認為「肉體上施加暴力」才叫家暴;但事實上依照法律定義,精神上的壓迫、經濟上的威脅,都算在家庭暴力的一環。
1.配偶或前配偶(前夫、前妻)。
2.現有或曾有事實上夫妻關係:亦即無婚姻關係,而有同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事實。
3.現有或曾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:如同居人之子女。
4.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:如父母、岳父母。
5.現為或曾為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:如兄弟姐妹及其配偶、子女等,或配偶之兄弟姐妹及其配偶、子女等。
所謂「騷擾」者,是任何打擾、警告、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、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,「騷擾」亦屬精神上不法侵害(言語上的污辱、心理上的虐待等)皆屬家庭暴力行為。
如果是不認識的「癡纏犯」頻繁的騷擾與跟蹤,是否可以聲請「遠離令」呢?依照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第三條對於「家庭成員」的規定,不認識的陌生跟蹤者「不算」在家庭成員,同樣道理…鄰居、同事、網友的辱罵與跟蹤,都「不能」聲請保護令。而必須以其他法條處理。
1.蒐證方式建議
2.偵防器材服務
3.法律諮詢顧問
4.反徵信、反針孔服務
5.計時制保鑣(上下班、特定時段隨後保護)
6.協商溝通
7.騷擾者動向蒐證
8.違反保護令蒐證
9.孩童家暴蒐證
10.家暴受害者暫時庇護所協助
家暴令可以做到以下項目:
1.限制令-禁止相對人對您或家庭成員施暴。
2.禁止接觸令-禁止相對人打電話、寫信等各種方式騷擾您。
3.遷出令-命令相對人搬出您或您們的住所。
4.遠離令-命令相對人不可以在您的住所、學校、上班地點或其他您經常出入的地方逗留守候。
5.暫時使用權-命令相對人交出機車、汽車或其他有關生活上、工作上、教育上的必需品。
6.暫時監護令-命令相對人交付子女給您,或暫時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、負擔內容及方法。
7.暫時探視令-規定相對人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方法或禁止相對人探視。
8.給付令-命令相對人負擔您的租金、扶養費用;命令相對人負擔您的醫療、輔導、庇護場所或其他財物損害的費用;命令相對人負擔您的法律費用;命令相對人接受戒癮、精神治療、心理輔導。
9.禁止查閱令-禁止相對人查閱您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、學籍、所得來源相關資料。
10.其他保護令-命令其他可以保護您及您家人的必要措施。
當然,如果您聲請家暴令後,還是碰到進一步的騷擾與糾纏,婦馨徵信也提供多元的付費服務,幫助您渡過生命中的困境。